案件结果
案情简介
导语
做不锈钢门窗制作安装,活干完了,双方也对过账,但从头到尾没有签过一份正式合同。对方后来迟迟不付款,承揽人手里最关键的材料,只有一份写明欠款金额的结算明细。这样的证据,能不能把 38 万元制作安装款追回来?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代理承揽人提起诉讼。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 38 万元本金及相应逾期利息;对方提起上诉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这起案件最值得企业和施工班组注意的,不是 “有没有合同” 这一句,而是交易过程能否形成闭环:谁安排制作安装、做了什么、何时完成、双方如何结算、欠款由谁确认。书面合同缺失会增加举证难度,但不当然意味着债权不存在。
一 没签合同 为什么仍被认定为承揽合同
本案中,某承揽人按照某装饰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要求,在指定地点制作并安装不锈钢门窗。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项目完成后,双方进行了对账,并于 2024 年 9 月形成结算明细,载明尚欠制作安装款 38 万元。经催要后,对方仍未付款。
法院没有因为缺少正式合同就否定双方交易。裁判文书认定,承揽人已经为对方承揽的工程提供门窗制作、安装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换句话说,合同不仅可以体现在一份盖章文件里,也可以从实际履行、验收使用、对账结算等行为中得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门窗按要求制作并完成安装,既包含成果交付,也包含安装服务,符合承揽关系的典型特征。
二 本案真正关键的证据 是结算明细
没有书面合同的案件,最容易陷入三个争议:到底是谁找的人、具体做了多少、还欠多少钱。本案能够获得支持,核心在于结算明细把 “欠款金额” 固定了下来。裁判文书载明,二被告为承揽人出具明细,明确双方结算欠款为 38 万元。
这份结算材料的价值,不只是记录一个数字。它同时承接了前期履行事实和后期付款义务:制作安装已经发生,双方完成核算,付款主体对余额作出确认。结算之后,对方没有依约付款,争议焦点就从零散的工程量、单价和人工投入,收束为已经确认的金钱债务。
实践中,结算单、对账单、欠款确认书的名称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内容是否能够识别交易双方、项目或工作内容、结算金额、已付款和未付款情况,并有对方签字、盖章或其他可核验的确认方式。只写 “账已对” 或者只留一个孤立数字,证明力通常会弱很多。
三 高瞻律师的代理思路 先把证据链做短 再把责任主体做实
第一,围绕已经履行的制作安装工作,梳理实际承揽关系。没有书面合同,就不能把案件写成一堆口头往来,而要用工作内容、完成情况和结算行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交易。
第二,把结算明细放在证据链的中心。相较于逐项回溯材料、人工和工程量,一份由付款义务方出具的结算材料,更能直接回答 “还欠多少”。本案诉请的 38 万元与结算明细记载的欠款金额一致,诉讼请求与核心证据能够相互对应。
第三,结合结算材料的出具主体,同时向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主张权利。案件不是简单地只列公司或者只列个人,而是依据现有材料识别实际作出欠款确认的人和应承担付款义务的主体。最终,一审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 38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第四,利息请求设置了明确起算点和计算标准。法院判决以 38 万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12 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工程款、加工费或者制作安装款长期占用时,只主张本金,往往不能完整覆盖资金被占用造成的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一审未到庭,并不等于原告可以当然胜诉。缺席审理只是对方放弃当庭陈述、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机会,原告仍须对承揽关系、履行情况、欠款金额及责任主体承担举证责任。
四 对方不到庭 法院为什么可以作出判决
两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并不是 “谁来谁赢”。法院仍会审查原告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能否证明诉讼请求。本案中,实际制作安装事实与结算明细能够相互印证,法院据此支持付款请求。对被告而言,不出庭也不会让争议自动消失,反而可能失去对证据、金额和责任主体提出异议的机会。
五 已经上诉 为什么一审判决仍然生效
一审判决后,其中一名被告提起上诉。但二审裁定载明,上诉人未在法定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明确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因此,本案二审程序的结局不是实体审理后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不是当事人主动提交撤诉申请,而是因未缴纳上诉费,被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外发布时把这几个概念分清,才能准确反映裁判结果。
六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述条文中,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为一审判决列明的裁判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为二审裁定列明的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用于说明承揽合同的识别及报酬支付规则。
七 高瞻承揽合同纠纷律师团队的风险提示
能签合同就不要只靠口头约定。至少写清定作内容、规格数量、单价或计价方法、验收标准、交付时间、付款节点、开票安排和争议解决方式。
制作与安装并存时,要把工作边界写清。材料由谁提供、现场条件由谁负责、尺寸变更如何确认、返工费用谁承担,都可能直接影响最终结算。
对账时不要只确认总数。建议把项目名称、完成范围、结算总额、已付款、未付款、付款期限和签署人身份一并写明;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尽量由公司盖章或有权人员签字。
注意区分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本案中,公司与相关个人共同出具结算材料,法院判令共同偿还。其他案件能否同时追究个人责任,仍要看签约、收货、对账、付款和承诺的具体证据,不能机械照搬。
微信聊天和电子材料要保存原始载体。只截取几张聊天截图,容易缺少账号身份、上下文和时间连续性。应同步保存手机原件、完整聊天记录、文件传输记录及转账凭证,必要时及时办理证据保全。
对方拖延付款时,尽早形成书面催款记录。催款内容要写明债权基础、欠款金额、付款期限和收款账户,并留存送达凭证。若发现对方经营异常、转移资产或多案涉诉,应及时评估财产保全和诉讼方案。
八 案件结果 38 万元本金及利息获支持 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装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某承揽人 38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 38 万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12 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 7128 元由二被告负担。
一审判决后,其中一名被告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表格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一审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二审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代理立场 |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承揽人) |
代理律所 |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 |
结语
没有书面合同,不等于一定追不回款;但证据越晚补,成本通常越高。本案的转折点,是双方在项目完成后形成了明确的结算明细,把复杂的制作安装过程沉淀为可核验的欠款金额。对企业和承揽人来说,最有效的风险控制,往往不是等纠纷发生后寻找一句 “有利的话”,而是在每一个履行节点留下对方能够识别、能够确认、能够追溯的记录。
企业或承揽人遇到加工费、制作安装款拖欠,定作内容、质量验收、工作量或结算金额争议,或者已经收到律师函、法院传票,建议尽早固定合同、订单、图纸、送货及安装记录、验收材料、结算单、付款凭证和完整沟通记录,并及时制定处理方案。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承揽合同纠纷律师团队,为南京企业及承揽业务参与方提供承揽合同审查、加工及制作安装款催收、质量与结算争议处理、财产保全及诉讼代理服务。如需南京承揽合同纠纷律师、南京承揽合同纠纷律所提供支持,可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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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说明本文根据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整理,仅作一般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和裁判结果存在差异,如遇具体争议,应结合完整材料进行判断。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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