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高瞻案例】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南京交通事故律师真实案例:司机逃逸,法院判赔6.4万余元

审理法院:
判决时间:未公开

案件结果

案情简介

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多伤者首先想到的是:既然肇事车辆买了保险,医疗费、误工费应该都由保险公司赔。

但实际处理起来,往往没有这么简单。

如果驾驶人撞人后离开现场,商业三者险可能拒赔;伤者辗转多家医院治疗,对方可能质疑存在过度治疗;工资不是每月固定发放,误工费也可能成为双方争议的重点。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潘奕律师、孙悦悦律师办理的这起交通事故案件,就同时遇到了上述问题。

法院最终认定伤者各项损失共计65256.60元。扣除车主此前垫付的894.66元后,判令保险公司赔偿45560元,肇事驾驶人赔偿18801.94元。

一、站在路边被撞,驾驶人随后离开现场

2023年7月23日晚上,李女士在南京某小区附近的道路边停留。

郭某驾驶车辆经过时,没有仔细观察道路通行情况,车辆碰撞到李女士的右腿,导致李女士受伤。

事故发生后,郭某没有留在现场报警、保护现场,而是乘坐涉事车辆离开。直到第二天下午,郭某才前往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郭某夜间驾驶车辆时疏于观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并且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

最终,郭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女士无责任。

李女士受伤后,先后前往多家医院检查和治疗,被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右内踝骨折、右胫骨下端骨折等。

由于伤情较重,李女士接受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一年多后,又进行了内固定物取出手术,共产生医疗费34606.60元。

二、交通事故发生后,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中,一共涉及三类主体:

肇事车辆驾驶人郭某、车辆所有人朱某,以及承保涉事车辆的保险公司。

高瞻律师接受委托后,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和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要求法院对交强险赔偿、商业三者险赔偿、驾驶人责任以及车辆所有人责任一次作出处理。

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简单地“多起诉几个人”,而是避免遗漏赔偿责任主体。

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该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再根据事故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该条明确了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

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偿;仍然不足或者商业保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侵权人承担。

因此,交通事故案件不能只看“车辆有没有保险”,还要进一步审查:

l 车辆购买了哪些保险;

l 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

l 商业保险是否存在免责条款;

l 保险公司是否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l 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由谁承担。

三、驾驶人逃逸,交强险还赔不赔?

本案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300万元商业三者险。

保险公司认为,郭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符合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因此只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同意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驾驶人逃逸,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所有保险责任都可以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该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车辆已经参加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因此,即使驾驶人逃逸,交强险也不能因此拒绝向伤者赔偿。

但商业三者险属于商业保险,是否赔偿,需要结合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并对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作出说明。

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履行相应的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可能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法院审查了商业保险条款后,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不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形成的赔偿顺序是:

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超过交强险的部分,由肇事驾驶人郭某本人赔偿。

四、车辆不是驾驶人本人的,车主是否也要赔?

涉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是朱某,事故发生时实际驾驶人是郭某。

李女士一方提出,涉事车辆经检测存在左侧远光灯发光强度不合格的情况,车辆所有人将存在缺陷的车辆交给郭某使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原因,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也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认为,虽然车辆灯光检测不合格,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灯光问题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没有判令车辆所有人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这也说明,车辆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不能只看车辆有没有问题,还要判断车辆问题与交通事故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五、对方质疑治疗过程,律师如何固定医疗费证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车辆所有人提出,李女士在治疗期间曾拆除外固定,可能导致二次损伤,扩大了治疗费用。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这类抗辩很常见。

保险公司或者肇事方可能会提出:

l 伤者是否存在过度治疗;

l 后续住院、手术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关;

l 是否因为伤者自己的行为导致伤情加重;

l 部分医疗费用是否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并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进行认定

如果赔偿义务人认为治疗没有必要或者不合理,应当就其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本案办理过程中,高瞻律师围绕治疗经过,提交并梳理了急诊记录、影像检查材料、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复查材料和医疗费票据。

这些材料能够完整反映:

l 事故发生后伤者第一时间就医;

l 骨折诊断与交通事故时间能够衔接;

l 住院手术有相应的医学依据;

l 后续取出内固定物与前期骨折手术存在关联。

法院最终认定李女士医疗费为34606.60元,其中仅扣除了车辆所有人已经垫付的894.66元。

六、工资不固定,误工费怎么证明?

误工费是本案争议较大的赔偿项目之一。

李女士平时在学校食堂从事相关工作,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因为学校存在寒暑假,工资收入并不是每个月都完全相同。

事故发生前,李女士还曾在另一家经营部担任营业员,每月工资约4500元,但工资主要通过现金发放。

如果只有一份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很难完整证明伤者的实际收入损失。

高瞻律师提交了劳动合同、工作证明、银行交易明细以及经营部出具的误工证明,并结合工资发放方式、寒暑假收入变化等情况,对李女士事故发生前的实际收入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支出,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主要根据两个因素确定:

一是受害人的误工时间;

二是受害人的收入状况。

有固定收入的,通常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结合近几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相同、相近行业收入标准认定。

法院结合李女士的伤情、医疗记录和工资材料,认定误工期为180天,最终支持误工费21000元。

虽然没有完全按照李女士主张的27000元计算,但法院认可了180天的误工期限,也认可了李女士确实存在收入损失。

七、护理费、营养费和交通费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赔偿不只有医疗费和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主要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认定;

第九条主要规定交通费,根据伤者及必要陪护人员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认定;

第十条主要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认定;

第十一条主要规定营养费,根据伤者伤情并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本案中,法院结合李女士的骨折伤情、住院天数、手术情况以及相关评定规范,最终认定:

1. 医疗费34606.60元;

2. 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

3. 营养费2700元;

4. 护理费6260元;

5. 误工费21000元;

6. 交通费300元。

7. 各项损失合计65256.60元。

八、法院最终判决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114民初8081号民事判决:

一、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女士45560元;

二、肇事驾驶人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女士18801.94元;

三、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加上车辆所有人此前已经垫付的894.66元,李女士在本案中获得支持的损失总额为65256.60元。

九、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应当先做什么?

结合本案,发生交通事故后,建议伤者先做好以下几件事。

第一,及时报警

不要因为对方口头承诺赔偿,就放弃报警。交通事故认定书通常是后续确定责任、处理保险理赔和提起诉讼的重要证据。

第二,保存完整的治疗材料

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影像资料、住院记录、手术记录、医疗费票据和用药清单都应当保存。

第三,尽早整理收入证明

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纳税记录、社保记录、单位证明等材料,都会影响误工费的认定。

第四,查明车辆保险情况

除交强险外,还要查明车辆是否购买商业三者险,是否存在逃逸、酒驾、无证驾驶等可能影响商业保险赔偿的情形。

第五,不要过早签署一次性赔偿协议

在伤情尚未稳定、是否需要二次手术、是否构成伤残还不明确时,不宜轻易签署“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的协议。

十、南京交通事故常见问题

1.司机逃逸,保险公司是不是就不用赔了?

不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即使驾驶人逃逸,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商业三者险是否赔偿,则要结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判断。

2.没有做伤残鉴定,可以起诉要求赔偿吗?

可以。

即使暂时不构成伤残,伤者仍然可以依法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等损失。

是否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应当结合伤情恢复情况、医生意见以及案件证据确定。

3.工资通过现金发放,还能主张误工费吗?

可以,但需要提供更多证据相互印证。

除单位误工证明外,还可以提交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作聊天记录、工资签收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明事故发生前的工作和收入情况。

4.交通事故起诉时,只起诉驾驶人可以吗?

不一定。

交通事故案件通常需要查明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车辆管理人以及保险公司的情况。

如果遗漏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可能增加后续索赔难度。


作者: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法律服务团队
承办律师:潘奕律师、孙悦悦律师

审理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案件案号:(2025)苏0114民初8081号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团队办理南京及江苏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服务内容包括事故责任分析、保险理赔、医疗费及误工费核算、伤残鉴定、赔偿协商和诉讼代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遇到责任划分不清、保险公司拒赔、误工费证据不足或者赔偿金额争议,可以携带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保险材料和收入证明,由律师结合案件证据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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