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

【高瞻案例】高瞻建设工程案例:合同盖了公司章,实际承包人需要付款吗?账款回收实战200讲(10)

审理法院:
判决时间:未公开

案件结果

案情简介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一审判决

建设工程项目里,有一种欠款很难追:合同盖的是公司章,谈合同、管现场、对工程量、催付款的却是另一个人。工程做完后,公司说自己没实际参与,真正控制项目的人又强调合同没有自己的名字。付款主体来回推,施工方即使拿着结算单,也可能不知道该起诉谁。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南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就是这种情况。某地坪公司完成学校项目的水磨石地坪施工后,尚有8万元工程尾款未付。合同加盖了某建设公司分公司的印章,但项目谈判、现场管理、请款结算及催款沟通,均指向实际承包人A。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A是实际合同相对方,应支付8万元工程款及逾期利息;A提起上诉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工程已经做完付款主体却说不清了

2019年,某地坪公司承接南京一所学校项目的水磨石地坪工程。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地坪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按要求完成工程。合同文本的发包方一栏由现场负责人B签字,同时加盖某建设公司分公司的公章。

工程完工后,双方形成工程量结算单,确认最终结算价为131万余元。根据银行回单、转账记录及地坪公司自认的收款情况,累计已付122万余元,账面剩余工程款为8.9万余元。考虑到早期部分收款凭证不完整,地坪公司此前一直按照8万元催款,诉讼中也最终只主张8万元,其余部分自愿放弃。

问题出在责任主体。实际承包人A主张,合同盖的是建设公司分公司的章,部分工程款也由公司账户支付,地坪公司还向公司开具过发票,因此付款责任与其个人无关。建设公司及其分公司没有到庭说明合同形成和项目履行情况,现场负责人B对自己受谁指派,前后陈述也不一致。

二、高瞻团队没有只盯着合同上的公章

这类案件如果只看合同首页和落款,很容易把责任主体判断错。合同加盖公司章,并不当然意味着所有履行行为都归属于该公司;反过来,实际承包人的姓名没有写进合同,也不等于一定不用承担付款责任。真正需要回答的是:谁谈下这项工程,谁安排现场人员,谁决定施工内容和付款,签字人员到底代表谁。

围绕这一问题,高瞻建筑工程律师团队把零散材料按时间顺序重新整理,重点不是证明某一份文件单独能够定案,而是让不同证据相互印证。

第一,梳理项目接洽和合同形成过程。地坪公司不认识建设公司的管理人员,项目机会、施工事项及合同履行均通过A及其安排的人员对接。现场负责人B早期接受法院调查时也表示,其受A安排负责现场管理并在合同上签字。

第二,固定实际履行中的控制关系。施工要求、工程管理、付款申请和工程量结算均由A或其安排的人员处理。A虽然称自己只是普通土建班组或项目负责人,却能够取得并提交大量现场合同、人员登记、考勤和请款资料。这些材料没有帮其撇清关系,反而说明其对项目现场具有较强的实际控制力。

第三,把催款通话与书面结算相互印证。催款过程中,A并未否认8万元尾款本身,而是多次提到相关款项在公司账上、公司未付款或挪用了其工程款,所以暂时无法支付。法院据此认为,这些表述更接近对付款困难的解释,而不是对合同关系和欠款事实的否认。

第四,回应开票和公司账户付款的问题。开票主体和付款账户可以作为证据,但不能脱离合同洽谈、人员指派、现场管理、结算和催款等事实,单独决定谁是真正的合同相对方。

三、二审争议公司盖章能不能推翻实际履行

一审判决后,A提起上诉,仍坚持自己不是合同相对方,并提交施工图纸、人员花名册、考勤表等材料,试图证明项目由建设公司管理。高瞻团队指出,这些材料最多说明项目使用了公司的管理名义,不能证明A仅代表公司履职。A一方面否认自己实际控制项目,另一方面又掌握大量项目现场资料;其声称与建设公司另有合同和结算,却未按法院要求提交。

二审法院还直接联系了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方表示,案涉工程应当是A挂靠建设公司承接,公司主要负责走账。结合A对现场资料的掌握情况、B的早期陈述、催款通话、工程结算以及相关人员证言,法院认为,A从建设公司处实际承接工程后,又将其中的水磨石地坪工程交由地坪公司施工,具有高度盖然性。合同上虽然盖有分公司印章,但B签字时实际代表的是A。

四、案件结果8万元工程款和利息获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地坪公司支付工程款8万元,并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A承担。

A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关于合同相对方、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认定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亦由A承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需要如实说明的是,一审未支持地坪公司要求建设公司、分公司及现场负责人共同或连带承担责任的要求。但我方主张的8万元工程款、逾期利息及诉讼费用均获支持;A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立场: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施工方) 代理律所: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

五、本案涉及哪些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真正的难点并不是合同是否存在,而是结合签字人的代表权限和实际履行情况,确定谁是受到合同约束的当事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8万元尾款已经达到约定付款期限,施工方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负有举证责任一方的证据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法院应认定该事实存在。A主张其仅代表公司履职,却未提交与建设公司的合同、结算等材料,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一审判决还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处理工程发承包、合同效力、损失及工程价款利息等问题。

六、高瞻建筑工程律师团队风险提示

这起案件对南京工程企业和施工班组的提醒,不是“有结算单就一定能拿到钱”,而是签约时就要把付款主体写清楚。项目中最常见的风险,恰恰是合同章、现场负责人、实际承包人、付款账户和开票主体分别属于不同的人。工程结束后,只要其中一方经营困难或失联,剩余主体就可能互相推责。

施工方进场前,应核验发包主体、分包主体和签字人的授权文件。对方以项目部、分公司或个人名义签约的,要问清总公司是否授权、谁实际承担付款责任。施工期间,工程联系单、签证单、进度确认、付款申请和结算文件尽量由同一责任主体签章;如果现场负责人代签,应留存授权、工作身份、工资支付或日常指令等材料。

催款时也不要只发一句"什么时候给钱"。更有效的沟通方式,是在聊天或通话中把项目名称、结算金额、已付款、剩余尾款、付款期限和对方身份逐项确认。对方回复"公司还没给我"钱在公司账上"过段时间安排"等内容,可能成为判断实际交易关系和欠款事实的重要证据。

如果合同盖章主体、实际施工管理主体和付款主体不一致,起诉前还要先做责任主体分析。盲目把所有参与者都列为被告,并不能自动提高回款概率。应当围绕合同如何形成、谁组织施工、谁安排人员、谁审核结算、谁承诺付款来选择被告,并同步调查其财产状况,必要时申请诉讼保全。

企业遇到工程款拖欠、合同盖章主体与实际承包人不一致、项目负责人否认签字权限、工程量及结算争议,或者已经收到律师函、法院传票,建议尽早固定施工合同、授权文件、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凭证、发票、微信记录及催款录音,并及时判断真正的付款责任主体。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师团队,为南京企业、施工单位及工程项目参与方提供建设工程合同审查、工程款催收、合同相对方识别、工程量与结算争议处理、诉讼保全及案件代理服务。如需南京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南京工程款律师或南京工程款律所提供支持,可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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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根据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整理,人物、企业及项目细节均已作必要脱敏处理。文章仅作一般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约定、证据情况及法院审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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