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结果
案情简介
摘要
实际施工人完成部分公路护栏安装工程后退场,项目各方形成工程量结算清单,确认工程款为3082444.40元。付款迟迟未落实后,对方又围绕合同效力、结算单印章、付款主体和上游公司责任提出抗辩。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管志翔、潘金成律师代理原告起诉。一审法院判令直接合同相对方支付全部工程款本金,并承担相应利息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本文结合裁判文书,复盘结算单如何形成证据闭环,以及实际施工人为什么不能仅凭上游公司盖章就当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先说结论:合同无效,不等于工程款可以不付
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施工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但只要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施工方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请求参照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获得折价补偿。
本案真正决定结果的是三组相互印证的材料:施工协议证明谁将工程交给原告;工程量结算清单固定已完工程价款;直接合同相对方后来注明系原告班组结算单并盖章。法院据此认定其应当支付3082444.40元工程款。
但需要注意,结算单上出现上游公司的印章,不等于上游公司当然构成债务加入。要求非合同相对方直接付款,仍需证明其作出了清楚、明确的承担债务意思表示。本案中,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两家上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一、案件背景:工程做了一部分,退场时形成结算单
2024年3月,某建筑公司将其承接的公路护栏安装工程交由一名施工负责人组织施工。双方签订内部合作施工协议,约定按护栏延长米及打孔数量计价。施工负责人带领班组进场,完成部分路段施工后,项目于同年11月停止继续施工。
退场并不等于账目自然清楚。施工负责人、建筑公司负责人及项目相关人员随后共同前往上游单位处核量、结算,最终形成一份工程量结算清单。清单写明工程款总计3082444.40元,并列明分期付款时间。相关公司印章及经办人签字也出现在清单上。之后,作为直接合同相对方的建筑公司又在清单上注明“此单为某班组结算单”,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到了约定付款期限,工程款仍未支付。施工负责人遂委托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管志翔、潘金成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直接合同相对方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要求两家上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争议集中到三个问题:合同无效后能否主张工程款;结算单能否确定价款;多家公司在结算单上盖章,究竟由谁付款。
二、案件难点:一张结算单,同时牵出合同效力、印章和付款主体
第一,施工链条存在再次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原告还需证明实际施工、工程交付及应付价款。
第二,上游公司对印章提出异议。经办人称其中一枚印章系根据他人提供的图片扫描形成。结算单即使能证明工程量和价款,也未必能证明每一家盖章主体都承诺付款。
第三,工程量确认和债务加入不是一回事。上游主体核量、盖章确认工程事实,不当然等于其愿意承担下游公司的债务。
第四,利息起算要落到证据上。结算单分别约定首期款和剩余款的付款时间,为确定逾期节点和本金基数提供了依据。
三、高瞻律师的代理思路:先稳住直接付款责任,再处理上游责任
1. 用合同、施工事实和结算单形成主证据链。 代理律师将施工协议、施工及交付事实、退场结算过程和工程量结算清单依次衔接。即使合同无效,已完工程价款仍有明确依据。
2. 突出直接合同相对方对结算结果的再次确认。 直接合同相对方不仅参与结算,其后还在结算清单上注明系原告班组结算单并盖章。该行为把“这是谁的工程量、欠谁的钱、金额是多少”三个关键问题连接起来,显著增强了结算单对其发生约束力的证明效果。
3. 将工程价款本金和利息分别论证。 本金部分以结算清单锁定3082444.40元;利息部分则依据清单记载的分期付款节点,主张从各期款项逾期之日起计算。法院最终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利息。
4. 区分上游责任和直接付款责任。 法院结合印章形成方式、结算背景、微信记录和证人证言,认为不能证明两家上游公司作出明确付款承诺。工程量确认文件若还要承载债务加入功能,必须写清付款主体、债务范围、履行期限和责任方式。
四、法院为什么支持300余万元工程款本金
法院首先认定,案涉施工协议涉及再次分包,合同无效。但原告已经完成相应施工并交付,可以参照双方对工程价款的约定请求折价补偿。合同无效并未消灭对已完全合格工程进行结算的义务。
其次,工程量结算清单明确记载工程款总额。直接合同相对方负责人参与结算,且公司后来在清单上注明该单属于原告班组并盖章,足以证明其对结算对象和结算金额予以确认。因此,直接合同相对方应按照清单支付3082444.40元。
再次,法院没有把“上游公司盖章”直接等同于债务加入。两家上游公司与原告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证据也不能证明其明确承诺共同清偿;其中一枚印章的形成过程还存在明显争议。
最后,结算清单对付款时间作出约定。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按照约定的应付款时间确定逾期起点,并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工程款利息。
五、案件结果:工程款本金获全额支持,直接合同相对方承担付款责任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直接合同相对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价款3082444.40元、截至2025年12月20日的利息90275.06元,并以3082444.40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1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直接合同相对方负担。
本文仅陈述裁判文书载明的一审结果,不对判决是否生效、是否进入后续程序作未经证实的判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我所代理立场: 原告(实际施工人)
代理律所: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
六、法律依据:判决援引规则与发布时现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利息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并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时的起算节点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确立“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主张上游公司债务加入的一方,需要对明确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时补充说明: 本案一审判决作于2026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并非本案判决当时援引的裁判依据,但对同类案件具有现实参考价值。其中,第六条明确,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参照转包、分包合同请求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第十一条明确,“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包括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等;第十二条明确,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各方就折价补偿款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按协议确定权利义务。
以上法律依据已按2026年9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开文件核验。
七、高瞻建筑工程律师团队提示:结算时多写一句,诉讼时可能少走一段弯路
1. 结算单必须写明付款人。 仅写“剩余款于某日前付清”,却不写由谁向谁支付,出现多方盖章时就容易争议。建议写清付款主体、收款主体、结算总额、已付款、未付款、付款节点及收款账户。
2. 工程量确认和债务承担应分开表达。 上游单位只是确认工程量、产值或材料数量,应在文件中明确其确认范围;若其愿意加入债务或提供保证,应另行写明法律性质、责任范围和期限,避免以一个模糊印章承担多种解释。
3. 核验签字人和印章来源。 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会计或普通员工是否有权结算、是否有权承诺付款,需要结合授权、岗位、交易习惯和公司追认判断。使用扫描章、印章图片或来源不明的印章,可能让整份文件的证明力大幅下降。
4. 退场前同步固定施工和交付证据。 施工日志、进退场记录、工程照片视频、机械台班、材料单据、签证单、测量记录、验收资料、工作群聊天和付款流水,应按照时间轴归档。退场后人员变化、聊天记录丢失,再补证往往成本更高。
5. 诉前先画清合同链和付款链。 实际施工人能向谁主张工程款,不能只看谁是项目上“最大的公司”。直接合同关系、违法转包分包、资质借用、债务加入、保证以及发包人欠付范围,分别对应不同的责任基础和举证要求。
八、南京建设工程纠纷中常见的四个问题
问题一:施工合同无效,结算单还有效吗?
通常不能简单否定。合同无效主要影响合同效力和责任路径,并不当然推翻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价款核对或折价补偿协议。关键是工程质量、结算参与主体、签字盖章权限及结算内容是否明确。
问题二:项目经理签字或公司盖章,就一定能要求公司付款吗?
不一定。应结合签字人的权限、文件用途、印章真实性、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及公司是否追认综合判断。工程量确认、对账确认、付款承诺、债务加入和保证的法律效果不同。
问题三:可以直接起诉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吗?
不能只凭“项目在其名下”得出结论。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建工解释(二)》第六条对无直接合同关系主体的责任边界作了更明确规定。具体仍需结合是否属于资质借用、转包违法分包、代位权、农民工工资或其他法定情形判断。
问题四:找南京工程款律师时,应先准备哪些材料?
建议至少准备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招投标及分包材料、签证单和工程量确认单、结算书及对账单、发票和付款流水、施工及交付记录、催款记录、项目人员身份和授权材料。南京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在初步审查时,通常首先核对合同链、施工范围、结算依据、已付款和责任主体。
结语
这起案件的价值,不只在于300余万元工程款本金获得支持,更在于它把建工结算中最容易混淆的两个问题分开了:谁确认了工程量,不一定就等于谁承诺付款;但直接合同相对方参与结算、明确班组归属并盖章确认后,再否认结算结果,通常需要拿出足以推翻书面证据的反正。
虽然本案由山东法院审理,但其中关于实际施工人、无效合同折价补偿、结算单证明力、付款主体和利息起算的判断,对南京建设工程项目参与方同样具有参考意义。企业或施工班组在争议发生后,与其反复口头催款,不如先把合同链、工程量、结算和付款节点整理成一条能够被法院审查的证据链。
企业遇到工程款拖欠、工程量及结算争议、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违法转包分包、上游主体拒绝承担责任,或者已经收到律师函、法院传票,建议尽早固定合同、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凭证、施工记录、项目往来信息及相关人员授权材料,并及时制定处理方案。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律师团队,为南京企业及工程项目参与方提供建设工程合同审查、工程款催收、工程量与结算争议处理、诉讼保全及案件代理服务。如需南京建设工程纠纷律所、南京工程款律所,或者南京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南京工程款律师提供支持,可联系我们。
欢迎点赞、在看和转发,让更多企业负责人和工程项目参与方了解建设工程结算与工程款回收中的法律风险。
免责声明
个案结果因具体情况而异,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