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结果
案情简介
一审判付 112 万余元,对方上诉后撤回,一审判决生效
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审计结算金额也由双方确认,付款方却提出:施工方没有开齐发票,合同约定 “未开票有权拒绝付款”,所以剩余工程款暂时不用付。
未开齐发票,真的可以一直扣着工程款吗?
先说本案结论:不能仅凭 “发票没开齐” 就当然拒付全部工程款。本案工程已经完成并投入使用,双方确认了审计结算金额,质保期也已经届满,法院因此支持工程款本金 1,124,181.82 元;但合同对足额开票及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施工方未开齐发票,逾期付款利息没有获得支持。
这是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真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中,法院判决付款方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 1,124,181.82 元,对付款方以发票未开齐为由拒付全部剩余工程款的抗辩不予采信。付款方提起上诉后,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并非原告全部诉请均获支持。法院核减了起诉时遗漏计算的一笔 36,000 元付款,并因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足额发票,没有支持逾期付款利息。把这两点讲清楚,更能看出工程合同中 “付款” 和 “开票” 应当怎样约定、怎样履行。
一、工程审定价款 202 万余元,剩余工程款迟迟未付
2019 年 11 月,某管道工程公司与某建设集团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由某管道工程公司负责南京某污水处理项目的管道安装及检查井砌筑工程。
合同暂定价为 149 万元,采用分项单价固定、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的方式。付款节点约定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 70%;工程结束验收六个月后支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 95%;剩余 5% 在质保期满后七日内无息付清。
合同还约定,施工方应当按照核定价格提供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付款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完成后,项目经过审计。2025 年 6 月,某建设集团工作人员将《分包工程审计结果确认单》通过微信发给某管道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终审中心审定金额为 2,025,736.99 元,施工方明确回复 “同意”。
双方均认可工程质保期已经届满。但是,剩余工程款一直没有付清,某管道工程公司遂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支付工程款 1,160,181.82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二、付款方的主要抗辩:没有足额发票,付款条件没有成就
庭审中,某建设集团提出两项主要意见。
第一,施工方计算的已付款金额不准确。除施工方已经计算的款项外,付款方还曾支付 36,000 元,因此尚欠工程款应当相应扣减。
第二,合同明确约定付款前应当开具足额的 9% 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方没有开齐发票,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工程款纠纷不能只截取 “未提供足额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一句,还要结合工程是否完成、是否结算、质保期是否届满,以及开票与付款的实际履行顺序综合判断。
三、高瞻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如何拆解未开票抗辩
高瞻律师没有把 “未开票能否拒付” 当作一个孤立问题,而是把结算、工程履行、双方交易习惯和付款金额分别组织证据,再判断发票义务对本金及利息的不同影响。
1 用审计确认单和微信回复固定最终结算金额
建设工程案件中,合同暂定价不等于最终应付价。真正决定剩余工程款数额的,往往是工程量确认、审计文件及双方结算行为。
本案合同暂定价 149 万元,最终审定价款为 2,025,736.99 元。高瞻律师围绕付款方工作人员发送确认单、施工方明确回复同意的完整过程,证明双方已经完成结算。
一审法院采纳了这一主张,认定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为 2,025,736.99 元。
2 用完工、通水和质保期事实证明主要义务已经履行
某建设集团能否拒付工程款,还取决于施工方是否完成了合同中的主要义务。
高瞻律师提交工程合同、微信记录等材料,并结合当地城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项目正式通水信息,证明案涉工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双方在庭审中还一致认可质保期已经届满。
由此,施工完成、项目投入使用、审计结算和质保期届满几个事实相互衔接,形成了主张全部工程价款已经到期的证据链。
3 用双方真实履行习惯回应 “先开票后付款” 抗辩
施工方承认发票没有全部开齐,但同时说明,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并不是施工方自行先开票、付款方再付款,而是付款方形成付款计划后通知施工方开票。
为证明这一点,高瞻律师提交了双方此前的微信聊天记录。付款方工作人员曾要求施工方携带公章和开票信息办理年底付款,同时明确表示 “付款计划暂时还没有收到,等我通知”。
这组聊天记录还原了双方实际操作付款和开票的顺序,表明未开齐发票与付款方迟迟没有明确后续付款计划存在关联。
4 不回避 36,000 元付款差额,确保本金计算准确
某管道工程公司起诉时按照已付款 865,555.17 元计算欠款。庭审查明,某建设集团实际已付款 901,555.17 元,其中有一笔 36,000 元没有计入原告的起诉金额。
法院据此按照最终审定价款 2,025,736.99 元,扣除已付款 901,555.17 元,确定剩余工程款为 1,124,181.82 元。
这部分并非工程款请求缺乏依据,而是已付款核算需要调整。工程款诉讼前,银行流水、代付款、承兑汇票、项目部付款及关联主体付款都应逐笔核对,否则不仅会影响诉讼请求的准确性,还可能增加诉讼费负担。
四、一审法院如何认定:未开齐发票不能成为拒付全部工程款的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
付款方已将《分包工程审计结果确认单》发送施工方,施工方也明确回复同意,双方已经完成工程款结算,结算金额为 2,025,736.99 元。案涉工程质保期已经届满,付款方应当支付全部工程款。
对于 “发票没有开齐” 的抗辩,法院认为,施工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完成施工,施工方已经履行,付款方应当支付相应工程款。因此,法院没有采信付款方以发票未全部开具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意见。
但在逾期付款利息问题上,法院作了不同处理。由于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应按核定价格提供足额发票,否则付款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而施工方确实没有提供足额发票,法院没有支持其逾期付款利息请求。
这一区分很重要:未开齐发票不足以免除本案工程款本金,但合同中的开票条款仍然影响了逾期付款利息。
五、案件结果:一审判付 112 万余元,二审对方撤回上诉
一审法院判决:某建设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管道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 1,124,181.82 元;驳回某管道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建设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立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即施工方
代理律所: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瞻建筑工程法律服务部
六 本案涉及的具体法律规定
1 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一审法院一审判决直接援引了上述三条规定。
4 欠付金钱债务可以请求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该条不是本案判决直接援引的条文,本文将其作为工程款到期后请求支付的延伸法律依据。
5 开具发票是法定义务,也是合同履行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本案支持工程款本金,并不意味着施工方可以不履行开票义务。工程企业应同时处理价款请求与合规开票问题。
6 未履行开票等非主要债务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未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开具发票、提供证明文件等非主要债务,对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一般不能仅据此解除合同,但不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解释第三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一方以对方未履行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对方不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合同对未足额开票的后果作了特别约定,法院最终支持工程款本金、未支持逾期付款利息。由此可见,不能脱离合同全文和实际履行情况,机械套用 “发票只是附随义务” 这一句话。
7 二审撤回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该条规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并明确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8 迟延履行生效判决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上法律条文根据国家机关公开发布的现行法律文本核对。具体案件仍应以合同约定、履行方式和证据情况为准。
七 南京工程款纠纷中常见的四个问题
1 工程已经做完,没开发票能不能起诉要工程款
可以依法主张,但要结合工程是否完成或投入使用、价款是否结算、合同如何约定开票条件、双方实际履行顺序及未开票原因判断。
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工程款本金,却没有支持逾期付款利息,正说明 “本金是否应付” 和 “是否承担逾期责任” 可能需要分别分析。
2 微信发送的审计结果确认单能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关键要看发送人员的身份、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相对方是否明确确认以及后续有没有提出异议。本案由付款方工作人员发送审计确认单,施工方法定代表人明确回复同意,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完成结算。
3 对方上诉后撤诉,是否等于二审胜诉
严格来说,不宜表述为 “二审判决胜诉” 或者 “二审维持原判”。准确结果是:二审法院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虽然没有二审实体判决,但施工方通过一审判决取得的工程款请求最终得以确定。
4 工程款起诉前为什么要逐笔核对付款
工程付款来源多、时间跨度长。本案原告遗漏一笔 36,000 元付款,法院依法核减。诉前应制作付款明细表,并与银行流水、收据和付款凭证逐笔对应。
八 高瞻建筑工程律师团队风险提示
审计结果和结算文件要留存完整发送链路。只有一张没有来源的表格,证明力可能有限;发送人身份、聊天上下文和明确确认回复都应一并保存。
付款与开票的先后顺序必须写清楚。合同如果只笼统写 “先票后款”,还应约定付款方何时通知开票、施工方开票后多久付款,以及付款方迟迟不提供开票信息或付款计划如何处理。
不要把未开票当然理解为可以永久拒付工程款。工程已经完成并投入使用后,付款方长期占有工程成果却拒付全部价款,存在较大诉讼风险;施工方也不能忽视开票义务,因为未按约开票可能影响利息、违约金及损失请求。
起诉前应当核对最终审定价、全部已付款和剩余质保金。金额计算出现遗漏,可能导致部分诉请被驳回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对方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通常尚未生效。二审阶段仍应围绕结算、履行和开票争议准备答辩材料,不能因一审结果有利而放松应诉。
结语
本案真正值得工程企业注意的,不只是法院判付 112 万余元,而是法院对开票与付款关系所作的区分:完成施工、确认结算是工程款本金请求的重要基础;发票义务虽然通常不能当然免除付款义务,却可能直接影响逾期利息和违约责任。
企业遇到工程款拖欠、审计结算迟延、工程已经完工但对方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工程量及结算争议,或者已经收到律师函、法院传票,建议尽早固定合同、审计报告、结算确认单、验收及投入使用材料、发票、付款凭证和完整沟通记录,并及时制定催收、保全、诉讼及执行方案。
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律师团队,为南京企业及工程项目参与方提供建设工程合同审查、工程款催收、审计与结算争议处理、开票付款条件分析、诉讼保全、二审应诉及案件代理服务。如需南京工程款律师、南京建设工程律师或南京建设工程律所提供支持,可联系我们。
如需南京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南京工程款律师,或者希望由南京建设工程纠纷律所、南京工程款律所协助审查合同、整理结算证据和处理诉讼,可结合项目所在地、合同主体及现有证据进一步咨询。
欢迎点赞、在看和转发,让更多工程企业负责人了解工程结算、开票和付款中的法律风险。
免责声明
个案结果因具体情况而异,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
